关于深入开展困境孤独症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困境孤独症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孤独症儿童(困境孤独症儿童是指困境儿 童中经确诊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营造包 容、支持和关爱困境孤独症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家庭、政 府和社会协同发力的良好局面,根据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 强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5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通 知如下: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一)建立重点对象信息台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儿童督 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指导其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

 

 

 


 

 

 

困境儿童走访时,及时发现疑似孤独症儿童,并动员监护人进行 孤独症筛查。对确诊的困境孤独症儿童,经监护人同意后纳入民 政部门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困 境孤独症儿童档案,确保“一人一档”。

(二)完善信息比对机制。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残联组织要将掌握的困境孤独症儿童信息提供给 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要 将掌握的困境孤独症儿童信息提供给残联组织,及时纳入康复救 助范围。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动态更新,做 到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定期沟通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救助保障服务


(三)分类实施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 境孤独症儿童及家庭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事 件、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或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 的,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暂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收入 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四)及时纳入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协助符合条件的困境 孤独症儿童通过全程网办、 一网通办等方式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提升康复救助与机构服务能力


 

 

(五)实现康复救助全覆盖。各地残联组织要将符合条件的 0-6岁困境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范围,协 调专业机构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要支持引导监护人积极参与儿童康复全过程,对于确因客观原因 无法到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困境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机构可以 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六)加强机构建设与专业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通 过招聘专业人才、与专科医院或专业康复机构合作、引入公益资 源等方式提升机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拓展服务范 围,提供日间照料、早期干预、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各地残联 组织要积极协调专业机构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 构开展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并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 机构及时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四、持续推进“三融合”服务

(七)实施社区融合服务。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关爱服务困境儿童的工作站点 将本辖区居住的困境孤独症儿童纳入重点关爱对象,根据服务需 求统筹服务资源,有效开展适合困境孤独症儿童的社区融合活 动,组织孤独症科普宣传,引导困境孤独症儿童及家庭积极参与, 帮助其融入社会生活。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持续开展家庭


 

 

照护知识培训,帮助监护人科学认识孤独症,掌握沟通与康复技 巧。

(八)推动教育融合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困境孤 独症儿童教育融合工作,对于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困境孤独 症儿童,帮助其随班就读;对于无法随班就读的,支持其通过在 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等方式接受教育。

(九)支持就业融合服务。聚焦16—18岁困境孤独症群体 社会融入、就业等需求,培育开发职业体验、岗位实践、就业锻 炼等社会适应性公益慈善项目。

五、积极整合多方力量参与

(十)开展家庭互助服务。各地残联组织要发挥精神残疾人 及亲友协会和孤独症家长组织作用,将困境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 纳入孤独症儿童家庭互助服务范围。

(十一)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 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参与服务, 满足困境孤独症儿童多层次康复需求。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 度,重点支持开展心理抚慰、喘息服务、社区支持等服务。各地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发挥机构场所优势,积 极培育孵化困境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指导其充分 发挥作用。

各市在开展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困境孤独症儿

童个人隐私,避免给儿童及其家庭“贴标签”,更好保障困境孤 独症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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