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残疾儿童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正公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陇南市户籍0—17岁(含居住证发放地在陇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五条 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经评估有康复需求,且有意愿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每人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二)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三)康复训练。0—6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7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参照每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标准执行。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每年11月,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区残联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儿童残疾类别或者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更换机构。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级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交结算资料,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县级残联备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补助费用结算办法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章 康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甘肃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级预算资金,对县区给予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建立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数据比对和共享。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并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指导相关定点机构采用“一人一档”模式建立康复档案。结合实际,根据省上规定,加强辖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辖区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价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消防安全和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四)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五)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困境残疾儿童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
(六)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省厅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九)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残联组织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动态完善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构建“县级能筛查、市级能诊断、区域能辐射”的残疾预防体系。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内经营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管,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使用环节;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质量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落实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参保资助政策,做好残疾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十四)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5日印发的《陇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18〕148号)同时废止。
